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2052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浦江县*****,现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驾车至浦江县岩头镇三步石村公墓,在父亲陈小吐坟前烧了纸钱、元宝、冥币等祭祀用品,待烧完没有明火后即下山离开。当天13时许,周边作业村民发现公墓及边上的山林发生森林火灾。经森林火灾事故调查专家鉴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系陈**当天上坟的(陈小吐)坟前,因上坟使用明火祭祀后祭祀品阴燃引燃坟前周围毛草等细小可燃物导致蔓延形成。经桐庐县桐君林业调查设计规划所有限公司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为166.8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7亩,疏林地面积96.4亩,裸岩面积51.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潘**、杨**、黄*甲、黄*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84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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