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号。2005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江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惠东县吉隆镇万达花园后面第二巷**加工厂时,看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加工厂门口的一辆双鹰牌男装两辆摩托车未上锁,便趁机将该摩托车偷走。次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吉隆镇明泰路将陈彩生抓获,并缴获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