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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撒尿彦”),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2007年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同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4月26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9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因此前赌博纠纷而电话联系被害人郑某甲欲化解矛盾,陈某得知郑某甲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好望角酒店四楼KTV999包厢唱歌后遂与张某某、杜某某赶至该包厢。当陈某向郑某甲敬酒时遭其掌掴,于是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陈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现场多人致伤,郑某甲一伙亦持啤酒瓶等物砸伤陈某头部。之后陈某带伤逃离现场。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古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兰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郑某丙、郑某戊、张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郑某、李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到案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持匕首捅、刺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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