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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号。1994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7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柳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万科翡翠天誉北门商铺,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玻璃门敲碎,进入商铺内盗窃被害人冯某某一加手机一部、耳环四对。经鉴定,涉案一加手机价值667元。2020年7月5日,民警将陈某抓获并从陈某处查获上述赃物及作案工具安全锤一把。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南三环与里花北路西安福地纳米项目工地二楼办公室,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华为mate10手机一部,硕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控制,被害人报警,陈某被抓获。经鉴定,涉案华为手机价值1333元,笔记本电脑价值467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领条、情况说明、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3提取、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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