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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8〕1216号

被告人陈某,乳名小六、陈六孩,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号,住浙江省杭州市******公司门卫处。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报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6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秋,因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胡某甲(乳名:胡某乙)之妻侯某甲(侯某乙)的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胡某甲察觉,被告人陈某为防止胡某甲报复自己,产生了先动手教训胡某甲的想法。于是被告人陈某纠集武某甲(乳名:武某乙,另案处理)、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另案处理)商量“打胡某甲一顿”,武某甲、张某甲表示同意。1995年10月18日(农历八月二十四)2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武某甲、张某甲以帮忙偷树为由将胡某甲、韩某某骗至宿州市桥区夹沟镇七里村村西津浦铁路东侧,在胡某甲、韩某某锯树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持斧头先后猛击胡某甲、韩某某头部,同时武某甲、张某甲一起上去打胡某甲、韩某某,胡某甲被打后与陈某搏斗被打昏倒地,苏醒后逃离现场,而后被告人陈某伙同武某甲、张某甲追上韩某某用斧头、石头将其砸死。被告人陈某、武某甲、张某甲将韩某某尸体遮盖后逃匿。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桥南开发区鸿达路289号日华化学有限公司保安室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武某甲(同案犯)、侯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辉

检察员:卢丽

2017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贰佰壹拾贰页及补充材料拾壹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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