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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妨害公务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住井研县********号附**号。2003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因吸毒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乐山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闵某某、程某某,辅警卢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分乘三辆警车,分别在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与居竹街交界处、居竹街与百福路交界处准备盘查停放在居竹街凯丰典当行楼下的悬挂车牌号为川******酒红色套牌车。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川******套牌车搭乘刘某某、方某某往百福路方向行驶,闵某某驾驶川*****警车在后方鸣笛示意陈某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未停车,卢某某、张某某在后追赶陈某,陈某仍拒不停车,程某某、马某某遂驾驶川*****警车从居竹街与百福路交界处向陈某驾驶的川******车对向驶来,欲逼停陈某所驾驶车辆,陈某未停车减速,开车撞向川*****警车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川*****警车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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