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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开金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开金,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8********,汉族,初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一千元,2018年9月1 日刑满释放。2019 年4 月2 日因犯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仟元,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开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开金驾车伙同冯某某(在逃)、杨姓男子(在逃)窜至同安彪彪烧鸭店外斜对面一练身器材旁将受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台铃牌电动车,车架号:LGMMVYKEZXK1908157,72V20A于2019年7月24日以3280元购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50元。

2、2020年7月3日8时许,被告人陈开金窜至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大门口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受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奇蕾牌电动车,车架号:LY02W85A5KEM06700,于2020年5月17日以2900元购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3、2020年6月26日早上,被告人陈开金窜至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大门口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受害人曾某某的一辆灰色合美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合美牌电动车,型号为:HM500DQT-2,于2020年6月13日以4100元购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后经复核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47元。

4、2020年6月28日早上,被告人陈开金窜至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大门口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将受害人陈某某一辆皎月白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为奇蕾牌电动车,型号为:K7C63,于2014年7月8日以2600元购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本案扣押的物品有作案工具和被盗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现已发还受害人黄某某、被盗合美牌电动车现已发还受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开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开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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