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徐某甲,让徐某甲给其人民币5万元,其可以让徐某甲的女儿徐某乙拿到安置房。2017年1月19日下午,徐某甲到海棠区**镇的农商银行取款人民币5万元并到陈某某家将钱交给陈某某。
经查,徐某乙符合安置条件,可以获得安置房,但是安置房源不足,因此无法拿到安置房。陈某某时系海棠区**村**组**,无权分配安置房,陈某某拿到钱后亦没有将钱花在帮助徐某乙拿安置房上,而是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8月16日,陈某某将人民币5万元归还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徐某丙、陈某乙、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7年徐某丁的房子被征用但还未安置,海棠区政府租用徐某戊的房子作为周转房给徐某丁居住,租期二年,每年租金人民币35000元。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借为徐某戊开具发票报账的机会,告知徐某戊需缴纳人民币30000元税费,要求徐某戊支付其人民币30000元。2017年7月19日,徐某戊通过银行给陈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0元。经查,徐某戊的租金税费为人民币7600元。案发后,陈某某将人民币23000元退还徐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租赁合同、发票代开信息查询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戊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陈某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子陈某丙,次子陈某丁,长女已经出嫁户籍转出。2008年9月12日陈某某与**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上面显示陈某某的搬迁人口为4人(协议书未写明4人的具体姓名,但陈某某户口上的4人为陈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2016年1月20日陈某某与海棠区人民政府签订《海棠区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显示陈某某的安置人口为7人,具体为陈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曾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后三人为陈某丙的配偶和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签订协议后陈某某获得一栋**小镇**房联排别墅,面积350m2(7人每人50m2)。
经查,陈某丁已于2003年因车祸去世,但陈某某一直未去注销陈某丁的户籍,并于2015年12月23日到**村委会开具证明证实陈某丁于2012年因车祸去世,隐瞒陈某丁于2003年因车祸去世的事实,以此骗取50m2联排别墅安置面积。经鉴定,**小镇**房其中的50m2建造价格为人民币103933元(取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镇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己、林某某、陈某庚、龙某某、徐某庚、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诈骗数额人民币1763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