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陈开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8********,汉族,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4年1月22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开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开国和张某某(在逃)商量好一起到惠阳区**镇**村**路盗窃还未通电的电缆线。被告人陈开国分别于2020年4月6日、4月8日,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载张某某到惠阳区**镇**村**路进行踩点。2020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开国驾驶摩托车载着张某某,携带铁镐、线剪等工具到惠阳区**镇**村**路一路段。张某某到达现场后把66米长的电缆线剪断并装进袋子,放在盗窃现场附近,由被告人陈开国用摩托车分两次把盗窃的电缆线运回自己的住处。事后,张某某到被告人陈开国住处把大部分电缆线拉走,并给予陈开国35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3828.00元。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惠州**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开国,现场缴获铁镐一把、线剪一把、铜线55根、若干电缆线皮、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破案后,缴回部分被盗的电缆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开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开国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尹丽君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缴获作案工具铁镐一把、线剪一把、红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一辆;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5、被害人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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