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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何某某、申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0日因患病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曾用名申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起,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申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拱墅区**小区**幢**单元**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召集赌客玩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从“阿勇”(身份不明)处获取申博网站的百家乐账号,作为庄家与赌客对赌,并按洗码量的0.8%获取返利,被告人陈某某雇佣丁某某、徐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做操盘手,负责与赌客现金结算。被告人申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承租场地、召集赌客,并按洗码量的1.1%从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处获取返利。

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申某某,查获赌客7名,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85 750元,并扣押得3台电脑、1部pos机等涉案物品。同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干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同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萧山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各类清单等;

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倪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员张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的供述;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 000元;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孟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申某某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系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6877****)。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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