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陈建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养殖户,住慈溪市**镇**村**。2013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某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慈溪市天渡宾馆房间内,将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孙某某投注,赌资约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某、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同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时颖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