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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男,1972年71972年*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720712553x410403********553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铁路工人****80**号附2*号。2017年因吸毒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工人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3刑初251号判处书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平顶山市黄河路**路千田新开元*****小区南门慈铭**体检中心应聘,将被害人盛子锟盛某某放在前台红色苹果7plus手机偷走,后将手机以27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2020年4月28日,鉴定意见表明,该涉案苹果7 PLUS手机价值为1460元。

2020年4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平顶山市稻香**路与湛北**路交叉口一个茶叶店内将被害人王亚蕊王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6plus偷走,后将手机以3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盛子锟盛某某提供的购买手机单据、被害人王亚蕊王某某提供的购手机信息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盛子锟盛某某、王亚蕊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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