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77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虎,绰号“毛蛋”,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8********,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巩店镇**村*****户;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2年2月10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5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依法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10月24日晚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杨某乙(均已判刑)开车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路***号,发现被害人王某甲的烟酒店内无人,遂由马某望风 ,杨某甲用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与陈某某、杨某乙入内窃得63条中华香烟、157条利群香烟、35条黄鹤楼香烟、13条芙蓉王香烟、5条南京香烟、6条软玉溪香烟,2条云烟硬印象香烟,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89925元。后分多批次将窃得的大部分香烟销赃给王某乙、杨某丙、王某丙、张某丁、夏某某(均已判刑),另有2条黄鹤楼圆梦、3条利群(软红) 、1条利群(国色天香)(共价值人民币1110元)已发还被害人。
2.2010年10月9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路***号被害人姚某某的“***面馆”,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扳手撬开卷门入内,窃得600余元现金、1台台式电脑(无法鉴定)、2箱雪碧、2箱可乐、1箱草芝堂、20瓶红牛、15瓶旺仔牛奶等饮料。上述饮料共价值人民币385.25元。后将该电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等人在“***面馆”实施盗窃后,在开车途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村**路**号“**油漆店时,见被害人赵某甲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牌号为浙JNL****)停放在此,遂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撬开车门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8200元。已发还赵某乙。
4.2010年10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胖子”(身份不明)开车至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街**号“***”运动服装店,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等用自制的T形撬锁工具撬开卷门锁入内,窃得CBA牌卫衣、夹克 ,卫裤、T恤衫等21件、跑鞋3双、盒装的单只运动鞋8盒、各类袜子26 双及1台电脑(价值人民币2275元)。上述衣、 裤、鞋、袜共价值人民币3114元。
5.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杨某乙开车至浙江省温岭市**村**路***号被害人丁某甲的水泵店,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杨某乙窃得17个水泵,后将该批水泵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彭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水泵共价值人民币4250 元。
6.2010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 、马某、杨某乙在被害人丁某甲水泵店实施盜窃后,又窜至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村被害人张某乙开设的卫生室,由马某与杨某乙在车上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扳手撬开卷门入内,窃得1台台式电脑(无法鉴定)、1瓶5L金龙鱼调和油(价值人民币50元)及各类药品,后将电脑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赃。被盗药品包括25盒左氧沙星胶囊、5盒硝苯地平缓释片、6盒硝苯地平缓释片、5盒吲达帕胺片吸、5盒北京0号片、7盒北京0号片、10盒珍菊降压片、20盒倍他乐克、2 盒黛力新、15盒头孢克络分散片、10盒阿莫西林颗粒、30盒头孢克络颗粒、10盒泰诺片、10盒新康泰克、30盒朱氏堂骨痛饮贴、9盒肚痛整肠丸、10盒和胃整肠丸、60瓶青霉素钠80万、50瓶头孢曲松 1g、30盒瑞芷清、10盒左右罗红霉素胶囊(无法鉴定)、100盒乙酰螺旋霉素片、6盒快克胶囊、少量杞子和驴胶补血颗粒(均无法鉴定),上述药品共价值人民币2622.7余元。
7.2010年10月2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路**号“***”面包店,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T形撬锁工具撬 开卷门锁入内,窃得1台电脑,后将电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8. 2010年10月20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耐宝路46号被害人郑某甲的“***烟酒行”,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撬开卷门入内,窃得100元现金、1台电脑(无法鉴定)、18瓶五粮液、2瓶茅台酒、1瓶古越龙山花雕酒、1瓶洋河梦之蓝酒(无法鉴定)、7条9包软中华香烟、5条6包硬中华、2条蓝软利群、3条3包红软利群、2条3包蓝软大红鹰、11包苏烟软金沙、2条3包硬芙蓉王、1条硬蓝芙蓉王、3条软红黄鹤楼、1条硬黄鹤楼、1条3包硬老版利群、2条蓝软黄鹤楼、1 条金圣祥和、1条硬经典100红塔山、1条多彩贵烟、2条3包软玉溪、2条软经典广州双喜、2条3包精品二代蓝白沙、7包阳光利群、1条3包软珍品云烟、1条3包软五星红杉树、2条3包南京特醇、5条精品哈德门、1条老版红雄狮、1条硬白沙、1条特制红山茶、10条芙蓉王黄后、1条上海硬双喜、1条广州软国际双喜、2条红旗渠银河之光、2条硬红河、2条软红金龙、2条黄果树长征、1条豪情七匹狼、1条硬一品黄山、1条软经典红塔山、1条硬特制中南海、1条软小熊猫、1条软红梅等香烟,上述烟酒共价值人民币24421.34 元。后将部分赃物销赃给王某乙。
9.201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路**号“**面馆”,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陈某某用自制的T形撬锁工具撬开卷门锁入内 ,因觉得店内无可盗财物而作罢。
10.2010年10月17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道****号“**面馆”、**大道****号“***”面包店附近,由马某在车内望风 ,杨某甲用自制的T字形撬锁工具撬开“**面馆”门锁入内,窃得1台菲利普牌电脑(无法鉴定)和现金300元左右,后将该电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销赃;陈某某用自制的T形撬锁工具撬开“西味特”面包店门锁入内,盗得1台台式液晶电脑(无法鉴定)和现金3000余元,后将该电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
11.2010年10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漆区**镇**大道****号“正宗**牛肉店”,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T形撬锁工具撬开玻璃门锁入内,窃得现金300余元、1台21英寸康佳电视及熟牛肉等物。
12.2010年10月11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道****号“翔云航空”售票点,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撬门锁入内,窃得2台电脑、1台1.2KW建设牌发电机,后将其中1台电脑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培涛。该台电脑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脑共价值人民币3452元;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1020元。
13.2010年10月1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道****号“美必佳奶粉店”,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1台液晶电脑(价值人民币1125元)、现金400多元和 900g圣元优博初生婴儿1段奶粉(09版)7听、 900g圣元优博初生婴儿2段奶粉(09版)3听、900g圣元优博初生婴儿3段奶粉(09版)4听、900g圣元优博i系列3段奶粉(新)2听、450g贝因美初生婴儿奶粉(09版)7盒、450g贝因美较大婴儿奶粉(09版)2盒、500g贝因美婴幼儿葡萄糖5盒、360g贝因美奶伴葡萄糖9盒、500g贝因美冠军宝贝1、2段奶粉(婴童专供)共9盒、900g味全较大婴儿配方奶粉(10版)3听、900g味全幼儿成长配方奶粉3听、900g味全S1段(09年1-6月)特价品6盒、900g味全优+2段(09年1-6月)特价品1盒、900g伊利金装(新 )婴儿、婴幼儿、幼儿三阶段奶粉共10听、400g伊利金装婴儿、婴幼儿、幼儿三阶段奶粉共5盒、婴之优400g奶伴葡萄糖1盒、婴之优550g多维葡萄糖 1盒、900g圣元优博婴儿奶粉(特惠商品)1、2、3段共9盒、900g圣元优聪婴儿3段奶粉(特惠商品)2 盒、圣元400g优博i系列2、3段婴儿(特惠商品)4 盒、新盒贝因美各种米粉共12盒和帮宝适牌尿不湿23包,上述婴儿用品共价值人民币9260.5元。后将其中部分奶粉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培涛。
14.2010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道****号路桥五金店,撬锁入内,窃得现金600多元、1台电脑(无法鉴定)和3台手枪钻、7台磨光机、2台砂轮机、11台电焊机和规格16mm2的电焊线70米、规格35mm2的电焊线80米、规格3*1mm2的电缆线200米、规格3*1.5*1的电缆线200米、 规格3*6mm2的电缆线100米、规格为3*10mm2的电缆线70米、规格为1mm2的BV硬铜芯线16卷、规格为1.5mm2的BV硬铜芯线15 卷、规格为2.5mm2的BV硬铜芯线12卷、规格为4mm2的BV硬铜线10卷、 规格为1mm2的BV硬铜芯线25卷、规格为6mm2的BV硬铜芯线7卷、规格为10mm2的BV硬铜芯线2卷,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187余元。
15.2010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大道****号“**面馆 ”,撬锁入内,窃得20元左右零钱。
16.2010年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大道****号“**文具店”, 由马某等人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 2只电筒、几元硬币及少量铜钉。
17.2010年9、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中巴”(身份不明)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街 ***号被害人谢某某的涂料店,由马某等人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撬锁入内,窃得3台液晶台式电脑(无法鉴定)和一桶金龙鱼调和油 ,后将电脑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销赃。
18.2010年9、10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镇**路**号“西味特”面包店, 杨某甲等人因撬不开门锁而作罢。
19.201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等人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老人亭边“**粮油店”,由马某等人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25kg可信苏北大米3袋、15kg可信银某某香米11袋、25kg可信银某某香米15袋、25kg可信赛泰香米8袋、15kg可信赛泰香米 20袋、10kg可信赛泰香米18袋、25kg可信贡米10袋、15kg可信贡米13袋、5kg可信贡米20袋、25 升可信菜籽油4桶、50升的可信调和油2桶、25升的可信大豆油4桶,上述大米共价值人民币7645元;食用油共价值人民币2472元。
20.201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道****号被害人陈某丁的卫生室,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打开后门门锁入内,窃得神奇牌强力枇杷露60瓶、百咳净止咳糖浆60 瓶、头孢呱酮舒巴坦纳注射液200支、阿莫西林片15盒(无法鉴定),上述药品共价值人民币1482余元。
21.2010年9月27日凌晨2时至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道****号被害人王某戊的副食品批发部,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扳手和液压钳撬开门锁入内,窃得3100元现金、4瓶竹叶青酒、2瓶古井贡酒和7条2包硬中华、7条硬白利群、1条软蓝某乙、2条软蓝黄鹤楼、2条硬蓝某丙、5条老版红雄狮等香烟,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4398元。
22.2010年9月22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村**路*号被害入张某丙的加工厂,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 窃得50斤装AAS透明塑料粒子64袋和1台电脑,后将塑料粒子以人民币12800元价格销赃给闫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窃塑料粒子价值人民币21760元,被盗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713元。
23.2010年9月17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等人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街***号被害人项某某的渔具店,窃得11根钓鱼竿(价值人民币885元)、鱼线和渔具配件若干、1条3包蓝软利群、7包蓝软新安江、1条5包蓝硬白沙、1条7包蓝硬短嘴白沙、7包软红双喜。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75.1元。其中6根钓鱼竿(价值人民币660元)现已发还项某某。
24.2010年9月13日凌晨2、3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街**号被害人张某戊的小卖部,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液压钳剪断窗户的钢筋入内窃得3瓶饮料及现金几十元。
25.2010年9月9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街***号被害人蒋某某的米店,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扳手撬门锁入内,窃得现金600元、30多斤玫瑰豆沙、200斤东北黄豆和430斤各类大米,后将大米、黄豆、豆沙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38 元。
26.2010年9月6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大道***号电瓶店,由马某望风 ,杨某甲用自制的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1台液晶电脑、59个各类电瓶和3只小发电机,后将电瓶以人民币76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彭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14090元。
27.2010年9月5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道****号**食品机械厂,撬锁入内,窃得1个微孔过滤器和2台卫生泵。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20元。
28.2010年9月5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龙湾区永中街道**大道****号“康某某五金店”,由马某在车内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T型撬锁工具开门,因未能打开而作罢 。
29.2010年9月份一天凌晨4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等人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路*幢***号一香烟店,杨某甲与陈某某撬开门锁,发现店里有人后离开。
30.2010年8月31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马某伙同陈某某开车至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路***号***酒庄,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1台液晶电脑 、2瓶高端五粮液、6瓶礼品装的五粮液、2瓶洋河天之蓝酒(均无法鉴定)和6条软中华、2条印象云烟、1条4包硬中华、7包硬黄芙蓉王、2条软蓝某乙、7包大红鹰、7包国际红双喜(无法鉴定)、3条万宝路、2条白沙、2条广东双喜(无法鉴定)、2条和谐玉溪、5包软阳光利群、9包苏烟、1条软黄天子,经鉴定上述香烟总价值人民币7240元。
31.201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等人开车至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村***路*号银某某汽车美容店,由马某等人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普利司通牌、韩泰牌、正新牌、万力牌、佳通牌汽车轮胎19只、疝气大灯2个、防盗器3副,倒车雷达3台、万和导航1台(无法鉴定)、车内挂件20件(无法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218余元。后将部分赃物销赃给王某丁(已判刑),另有价值人民币2995元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32.201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村***路**号**电器厂,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24袋50斤装塑料粒子。经鉴定,被盗塑料价值人民币8400元。
33.2010年8月17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大道***号广东朝***温州办事处,因未撬开门锁而作罢。
34.201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大道***号,欲撬锁实施盗窃,因店内的警报器响起而作罢。
35.201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大道***号被害人涂某某的铝业批发部,由马某望风,杨某甲用自制T形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现金8225元。
36.2010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服饰店,由马某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用自制的撬锁工具打开卷门锁入内,窃得森马牌各款秋装衣裤82件、1台台式联想电脑现金200元和1个ERP钱箱、后将电脑以约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森马衣服共价值人民币3850元。
37.2010年8月份一天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甲、马某开车至龙湾区天河中学,由马某等人望风,杨某甲与陈某某翻墙入内,用撬锁工具打开教室窗户,窃得32台启天M540E学生用联想牌电脑主机和1台启天M540E教师用电脑(带显示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3594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于2020年11月2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王某甲烟酒行2010年10月24日被盗香烟清单、王某甲烟酒行2011年3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新河镇南新街CBA专卖店员工邹某某出具的关于2010年10月4日温岭市新河镇南新街CBA专卖店被盗物品清单、CBA浙江直营分公司经销商订货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2009)温龙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2011)温龙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同案犯杨某甲、马某、杨某乙、王某乙、杨某丙、闰现震、彭某某、王某丙、张培涛、王某丁、夏某某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王某甲、姚某某、赵某甲、曾某某、丁某甲、张某乙、吕某某、郑某甲、林中秋、季某甲、程某某、丁某乙、冯某某、季某乙、陈松妹、谢某某、周某甲、陈某丙、陈纪国、王某戊、张某丙、项某某、张玉柳、蒋某某、黎迎迎、王祥光、王某己、林某某、钱某某、周某乙、郑某丙、王某庚、涂某某、胡某某、徐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 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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