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住**镇**村**(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区**路**号**前,尾随被害人张某某,扒窃了被害人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手袋中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多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区**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锥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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