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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明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建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街**号**栋**单元**房**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建明在益阳市资阳区**广场皮肤病医院门口公交站内扒窃被害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320元。

被告人陈建明于2020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陈建明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建明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建明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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