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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等案)_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8〕209号

被告人陈建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栋**房,现住韶关市武江区**路**栋**房。2002年12月17日因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7月25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3月15日。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明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5月20日至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6月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6月27日补查重报,7月28日至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8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4日补查重报,10月5日至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1年5月10日,甲方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与乙方韶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土地转让签订《合同》,被告人陈建明作为乙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甲方以287.55万元转让**科技园道路土地21.3亩给乙方,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乙方支付230.04万元。

同日,陈建明作为乙方借款人,欧某某作为甲方贷款人,**公司作为丙方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陈建明向欧某某借款人民币287.5万元用于购买**科技园道路土地,第一期借款230万元。后欧某某通过周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陈建明230万元。陈建明在收到该款后,一直没有支付给**工业园管委会,而是谎称资金困难,以先用收据办理有关报建手续为由让**工业园管委会开具了一张编号为NO181****的收据,并在收据背面写上“此票只用于办理有关报建手续”。陈建明随后只复印了该收据的正面,并将该收据复印件带回**公司,谎称230万元已经支付给了**工业园管委会。后陈建明将该23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截至案发拒不归还。

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韶关**酒店是一家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企业。201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建明在没有**公司股份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公司股东名义,安排潘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就**酒店的转让先后签订了《酒店股份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酒店股份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并在《补充协议书》上加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约定甲方将**酒店100%的股份以人民币1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后陈建明通过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了50万元给陈某某作为前期转让款。2012年11月13日,陈建明正式接手经营**酒店,截至2014年7月31日,陈建明均未履行前述协议,致使**企业损失**酒店承包经营款人民币362万元。

2013年1月24日,陈建明与陈某某口头约定,由陈建明向陈某某借用**酒店的四套员工宿舍房屋产权证(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5号、粤房地证字第******7号、粤房地证字第******8号、粤房地证字第******9号)向银行抵押借款,所借款项用于**酒店经营和支付陈某某的股权转让款。后陈建明安排**酒店员工罗某某从陈某某处拿走该四套房屋产权证。同年5月,陈建明用该四套房屋产权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南门支行抵押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后陈建明将该200万元转入其所控制的浈某某**贸易商行用于个人开支。截至案发,陈建明未能归还借款200万元,致使该四套房屋被法院查封。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建明在经营**酒店期间,未支付张某某、何某某等146名员工2013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70323.14元。2013年12月5日,**酒店员工就陈建明拖欠工资的问题到韶关市浈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投诉后,同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陈建明在指定时间内未配合调查。同年12月18日,该局通过留置送达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酒店(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在2013年12月27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但陈建明逾期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2014年1月16日,韶关市浈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陈建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移交给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办理。2015年2月,陈某某委托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了**酒店拖欠的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49629.8元。

2018年1月11日,陈建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同等书证;何某某等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陈建明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在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曹恒

2018年10月1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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