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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建昌受贿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二部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陈建昌,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21966********,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苏州**医院心血管科副主任、主任、诊断学教研室主任,住本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新村二区**幢**室)。被告人陈建昌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8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昌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建昌在担任苏州**医院心血管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和主管科室日常行政管理、高值医疗耗材、设备准入申报权、更换产品代理建议权等职务便利,为樊某某、凌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谋取利益,收受上述4人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516.1170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建昌利用其担任苏州**医院心血管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的职务之便,为苏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贸易商行等公司代理的美敦力等品牌医疗耗材在该医院心血管科销售、使用给予支持和帮助,共计收受上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樊某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322万元。

(1)2010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7万;

(2)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5万元;

(3)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4)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35万元;

(5)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40万元;

(6)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50万元;

(7)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45万元;

(8)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40万元;

(9)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10)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樊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陈建昌利用其担任苏州**医院心血管科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原陕西**医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百多力心脏起搏器等医疗耗材在该医院心血管科销售、使用给予支持和帮助,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凌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2.9866万元。

(1)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凌某某入住的宾馆房间里,收受凌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2)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凌某某入住的宾馆房间里,收受凌某某所送人民币13.85065万元;

(3)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凌某某入住的宾馆房间里,收受凌某某所送人民币19.13595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建昌利用其担任苏州**医院心血管科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为西安**医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百多力心脏起搏器等医疗耗材在该医院心血管科销售、使用给予支持和帮助,收受陕西**医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所送工商银行借记卡1张(卡号6215592603000041726)。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张某某先后14次打入该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31.13042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间, 被告人陈建昌利用其担任苏州**医院心血管科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该公司通过江苏**医药有限公司、**控股苏州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供货平台代理的山东吉威EXCEL支架等医疗耗材在该医院心血管科销售、使用给予支持和帮助,收受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1)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姑苏区**花园小区楼下,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2)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建昌在其居住的本市**花园小区楼下,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建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上述全部赃款至苏州市监察委员会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照片);

2.书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院临床科主任岗位职责、耗材购置申请单、营业执照、授权书等;

3.证人樊某某、凌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建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16.11702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昌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建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卫弘

检察员:吴霞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建昌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硬壳笔记本1本、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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