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陈建新,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被告人陈建新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199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建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和同年6月,被告人陈建新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本市崇川区两地的福利彩票店,采用先支付小额资金购买彩票,取得店家信任后,在临近开奖时让店家大额出票;或直接在临近开奖时让店家出票并承诺开奖后付钱,先后4次骗取他人彩票款共计人民币3096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建新在如皋市**镇**城对面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购买了几次小额福利彩票,在再次临近开奖时,被告人陈建新让被害人蔡某某垫付押注“快3”的彩资2150元,并要求赶紧出票。开奖后彩票未中奖,蔡某某向陈建新索要购买彩票的资金时,陈建新无钱支付。
2、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建新在本市崇川区**路**号中国福利彩票店,采用相同方法,在临近开奖时要求店家高某某出票,并谎称自己手机没电,一会儿就能够支付彩资,骗得高某某为其支付了彩票款人民币790元。
3、同日下午,被告人陈建新在本市崇川区**新村**幢**室中国福利彩票店,谎称自己经常玩彩票,资金充足。在临近开奖时间时,让被害人杨某某两次垫付了“快3”的彩票款人民币2860元,当杨某某向陈建新索要彩票款时,陈建新无钱支付。
4、2020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建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福利彩票站点,购买了几次小额福利彩票后,在临近开奖时,谎称自己银行卡内有钱,让陆某某预先垫付“快3”的彩资25160元并赶紧出票,后因彩票未中奖,陆某某向陈建新索要彩票款时,陈建新无钱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生效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欠条;
2.证人余某某、苏某某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新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新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建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建新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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