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陈建新,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建新在明知其无资金能力,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以浙江**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黄某某签订总造价为7579万的“**”工程B地块承包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且未能取得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后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擅自将该工程的劳务大清包,桩基施工、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害人李某某、严某某、葛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签订项目分包合同,并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由骗得人民币55万元后逃匿。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陈建新被武义县公安局从南湖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合同复印件等;
2.证人黄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建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建新系判后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应当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建新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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