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陈建文,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无业,住广西省百色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国旺,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无业,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巷**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文、杨某某、黄国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卢某某(在逃)、文某某(已移诉)、曾某某(在逃)等人多次冒充中央、部委主要领导人,伪造有国家部门印章的公文,以民族资产解冻、精准扶贫的名义通过QQ邮箱发邮件、打电话等方式,诈骗陈建文等人钱财,陈建文被骗共计3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陈建文在明知被诈骗的情况下,任命18位组长,许以几十万至几百万的报酬向下面的成员收取税费、保证金、款项移动费、报名费等,并将钱打给曾某某、卢某某、文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上,再由杨某某到银行取款,杨某某取款约12万元,杨某某获利11700元。
2017年开始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建文以投资民族资产解冻、精准扶贫项目为由,诈骗下面的组长及组员的钱财,涉案金额达3200000余元,陈建文从中获利302850元。期间,被告人黄国旺在明知陈建文所从事的项目是诈骗的情况下协助陈建文收取、打印、使用QQ邮箱传递发来的伪造有国家部门印章的公文、工作证等,并开车接送陈建文为其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收取陈建文下线汇来的钱,集中将收取的钱汇款给曾某某等诈骗团伙,联系下线帮助陈建文进行诈骗。黄国旺的日常费用(包括车辆加油、吃饭、抽烟等日常费用)均由陈建文承担。
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国家机关相关文件等书证;2、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文、杨某某、黄国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19年11月11日
附: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叁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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