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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本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郑某甲(已判)因打架凶狠不计后果、讲江湖义气等原因,成为椒江“南山殿帮”头目,并因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斗殴致重伤、多次入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绰号“老某某”恶名随之扩散。

2002年4月,郑某甲刑满释放后,为了达到垄断椒江地区的消纳行业、椒江河域采砂行业、台州三区的混凝土行业以谋取巨额利润的目的,郑某甲组建公司,张罗聚集人员,逐步形成以郑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某以及刘某某、方某甲、王某甲、胡某某、陈某甲、徐某甲(均已判)、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方某乙、洪某某、潘某某(均已判)等人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受纠集以总经理身份负责管理消纳行业、采砂行业、混凝土行业以及经营水泥中转买卖等生意。刘某某为其专职司机,负责管理财务、传达命令;徐某乙为其手下,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经营六合彩等手段非法敛财,网罗豢养成员,并由徐某乙纠集人员积极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结构稳定,内部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郑某甲为维护其在组织中的权威,确保组织成员不被公安机关查处,明确规定组织成员“不准赌博、不准吸毒、不准偷抢”;为方便管理,奖罚分明,对表现积极的组织成员给予经济奖励,如分配公司股份、购买轿车、免费提供休闲娱乐等,对违反组织规约的成员则予以训斥、甚至开除等惩戒;为笼络人心,经常组织会餐、旅游,探望入狱人员,慰问服刑人员家属等,有效地维护了组织内部稳定。

自2005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由郑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借助组织恶名和影响力,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垄断建筑垃圾处置、采砂、混凝土等行业,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2005年7月11日,郑某甲成立某甲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被任命为总经理对该公司进行管理,通过跟踪、骚扰、威胁等手段,强迫台州市某乙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其合伙经营消纳业务,后以排挤手段独占消纳资质。该公司通过跟踪、举报、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建筑工地与其签订消纳协议,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还通过滋扰、威胁等非法方式,阻止他人经营消纳业务,排除竞争,并在行业内形成强势地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非法获利7000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

2.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任总经理的某甲公司承接采砂业务,通过垄断椒江河域(灵江)的采砂来攫取巨额利润,进行管理。上述公司和台州市港航局、台州市水利局签订疏浚航道合同,并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疏浚航道为名在上述河域非法采砂牟利;该组织强行收取“采砂管理费”,垄断上述河域的采砂业务,非法获利6000万余元,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生产秩序,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

3.2007年3月,该组织意图进入混凝土行业谋取暴利。被告人陈某某被郑某甲安排任其成立的台州市某丙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总经理以及任台州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协会(“台州混凝土协会”)的秘书长。该组织通过成立上述公司、利用上述协会,召集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三区的混凝土企业,强行推行捆绑销售,分配系数、监控生产、统一定价、强制罚款等各项垄断政策,对三区的混凝土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利用该组织在社会上的恶名和影响,采取举报、骚扰、警告等手段,强迫三区外混凝土企业退出市区市场经营,打压非会员企业和小型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经营,非法获利达5000万余元,严重破坏社会生产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租赁协议、关于某丁公司租用某辛公司场地新上混凝土搅拌设备的会议纪要对账单、报告;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于某某、周某甲、金某甲陈某丁蔡某某王某丙、柴某某、杨某甲、阮某甲、徐某丙、娄某某、王某丁林某甲金某乙钱某某丁某某金某丙周某乙杨某乙王某戊柳某某吴某甲、王某己解某某严某甲卢某某周某丙罗某某梁某某王某庚陈某戊李某甲陈某己王某辛吴某乙朱某某王某壬阮某乙陈某庚林某乙杨某丙曹某某郑某乙陶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甲、刘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方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2012年3月30日,浙江某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承建路桥中盛金都广场工程,与温岭市的台州某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签订总价约780万元的混凝土供应合同,至2012年5、6月,某己公司向某戊公司供应混凝土370立方米,共计104920元。郑某甲得知后,认为该工程的混凝土应由自己所有的某丁公司供应,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给某己公司总经理高某某施压,凭其恶名和势力要求高某某退出该工程的混凝土供应。某己公司被迫以违约为代价退出该工程的混凝土供应,造成前期货款10万余元无法收回。事后,某戊公司被迫以高价接受某丁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32777.23立方米,价值约954.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混凝土运输合同、供应合同、供应补充合同、混凝土定货合同、对账单、证明、营业执照等;

2.证人高某某钟某某王某癸林某丙严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傅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下的违法事实

2015年7月,临海某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加入台州混凝土协会。被告人陈某某和郑某甲等人为了减少某庚公司在台州市区内的市场占有量并打开临海市场,指使某庚公司通过与临海各混凝土企业以打价格战的形式搞乱临海混凝土市场,某庚公司以信息指导价下浮25%-26%左右的亏本价格供货临海市场,某丙公司再贴补某庚公司亏损费用,最终迫使临海各家混凝土企业同意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和郑某甲等人提出的将市场份额划出部分让与某庚公司的建议。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有关立功的材料、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回单、付款委托书、明细;

2.证人金某丁、傅某乙、金某戊、陈某辛、周某丁、应某某、吴某丙、党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维国、陈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9册、补充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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