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重报本院;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至11月间,在本市武昌区武珞路武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谎称系**公司**,骗取欲在武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二手房的陈某乙韩某某、周水平、裴三云严茂青等人的信任。其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购房押金、办理社保等名义,骗取陈某乙韩某某、周水平、裴三云严茂青等人人民币共计169600元后逃匿。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到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3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收据、暂扣款凭证、公司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叶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韩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