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嘉某某**镇**村,现住嘉某某**街道**村,2002年因侵占罪被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曾经是化肥经销商的身份,假借帮别人购买低价化肥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二十九万八千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借帮张某某买化肥的名义诈骗其两万四千元;
2.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借帮韩某某买化肥的名义诈骗其九万六千元;
3.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借帮李某某买化肥的名义诈骗其四万八千元;
4.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借帮曹某某买化肥的名义诈骗其六万五千元;
5.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借帮张某某买化肥的名义诈骗其五万五千元;
6.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借帮刘某某买化肥的名义诈骗其一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嘉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嘉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文
检察官助理:徐西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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