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村**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赌博于1998年8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1998年9月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1998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00年9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02年11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5年10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芳英、姜淑燕,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村委泰村庙511号,组织刘某某、尤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徐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村委泰村庙511号,组织刘某某、尤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徐某某负责抽头,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晨

检察官助理:周玮

2020年9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