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违章占用天津站地区前广场D出口通道,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枢纽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拨打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天津站区治安派出所值班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孙某某、周某某来到现场依法处置。被告人陈某某暴力妨害执法,造成民警孙某某面部、颈部及胸口多处受伤,造成民警周某某手部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警伤情照片等物证;
2.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昭晖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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