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2017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号儿),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培淇(绰号徐胖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教师,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大道东段**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大道**号**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徐培淇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江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20年2、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包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分装后,安排被告人谭某某负责销售毒品,谭某某将贩卖毒品的钱汇集到尾号为2312的邮政银行卡中。被告人徐培淇明知陈某某、谭某某在贩卖毒品,从陈某某、谭某某处以220元左右的低价购买或者赊购毒品套餐(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下同),然后再以3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将收取的毒资用于个人开销或者偿还在陈某某、谭某某处赊购毒品的欠账。被告人易某某、江某某明知谭某某在贩卖毒品,在帮助朋友代购代买毒品过程中,赚取差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7日12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吴某某到陈某某位于**一居民楼**的家中找陈某某拿到毒品,吴某某将毒品拿回家中吸食。
2.2020年3月27日13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吴某某到陈某某位于**一居民楼**的住处找陈某某拿到毒品,吴某某将毒品拿回家中吸食。
3.2020年3月27日17时许,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冰毒包子。谭某某将毒品拿到丰都县党政小区三叉路口上面的停车场当面交易给向某某,向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4.2020年4月14日21时许,黄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某转账400元购买一小包冰毒和3颗麻古。黄某某到陈某某位于**一居民楼**的窗子口处拿到毒品,黄某某将毒品拿回家中吸食。
5.2020年4月18日11时许,黄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陈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一小包冰毒和5颗麻古。黄某某到陈某某位于**一居民楼**的窗子口处拿到毒品,黄某某将毒品拿回家中吸食。
6.2020年4月21日12时许,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一个大冰毒包子。谭某某将毒品拿到丰都县党政小区一居民楼外当面交易给向某某,向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7.2020年4月22日15时许,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一个大冰毒包子。谭某某与向某某在丰都县党政小区三岔路口处见面后,谭某某将向某某带到易某某的家中共同吸食该毒品。
8.2020年4月24日21时许,周某某微信联系易某某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易某某让周某某在微信上面添加徐培淇为微信好友。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账300元。易某某将一张标注有丰都县滨江路10号楼1单元12楼消防箱的图片位置发给周某某。周某某根据该图片标注的位置拿到毒品并用于吸食。
9.2020年4月28日12时许,秦某甲通过微信向易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易某某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被告人谭某某。易某某将从谭某某处拿到的毒品,送到秦某甲经营的**广告办公室里,易某某和秦某甲一起吸食。
10.2020年4月30日13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谭某某将毒品拿到丰都县新世纪门口的三岔路口当面交易给吴某某,吴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11.2020年4月30日20时许,秦某甲通过微信向易某某的转账35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其中有50元用于让易某某帮忙买烟。易某某将29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谭某某。易某某将从谭某某处拿到的毒品,送到秦某甲经营的**广告办公室里,易某某和秦某甲一起吸食。
12.2020年5月1日1时许,周某某通过微信向易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易某某又将300元转给被告人谭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谭某某将放毒品的地方告诉易某某,易某某再转告给周某某,周某某拿到毒品后吸食。
13.2020年5月1日13时许,凌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徐培淇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拿到的毒品放到丰都县**宝贝幼儿园门口的草丛里,并将位置拍照后发给凌某某,凌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14.2020年5月3日10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向易某某转账270元钱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易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270元购买毒品。易某某拿到毒品后,送到黄某某停放在丰都县三湾大塘附近的车上,易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吸食。
15.2020年5月3日20时许,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易某某转账25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易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谭某某230元。因易某某需要买烟和送毒品,周某某又给易某某转账20元。易某某从谭某某处拿到毒品后,拿到丰都县**中学后门周某某的家中,周某某和易某某一起吸食。
16.2020年5月5日3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帐500元购买一个大冰毒包子和一颗麻古。徐培淇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拿到的毒品放在丰都县体育场一垃圾桶下,并将毒品的位置告诉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毒品用于吸食。
17.2020年5月5日3时许,吴某某通过微信向徐培淇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徐培淇将从陈某某处拿到的毒品放在丰都县党校门口的窗口里面,并将位置拍照后发给吴某某,吴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18.2020年5月8日9时许,黄某某联系易某某购买毒品,易某某让黄某某把钱转给谭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三次向谭某某共计转账25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易某某拿到毒品后,送到黄某某停放在丰都县三湾大塘附近的车上,易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吸食。
19.2020年5月8日20时许,周某某用秦某甲的微信向被告人易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同时还另外发了10元钱给易某某买烟。易某某通过支付宝给被告人谭某某转账290元。谭某某将一张标注有党政小区路口一个长板凳下面的图片发给易某某,易某某再转发给周某某,周某某根据图片标注的位置取得毒品并用于吸食。
20.2020年5月14日14时许,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账600元购买两个毒品套餐。徐培淇让黄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一居民楼**的住处窗子口处拿毒品,黄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21.2020年5月15日14时许,凌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徐培淇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拿到的毒品放到丰都县**宝贝幼儿园门口的草丛里,并将位置拍照后发给凌某某,凌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22.2020年5月17日8时许,秦某乙通过微信两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账共计400元购买接近两个毒品套餐。徐培淇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拿到的毒品在丰都县公安局附近当面交易给秦某乙。
23.2020年5月17日12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江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江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向谭某某购买一个毒品套餐,随后江某某向谭某某支付宝转账550元(包括偿还290元之前的毒品赊账)。谭某某将毒品套餐送到财政局小区门口交给江某某后,江某某将毒品拿到李某某**住处的小区车库电梯出入口旁边的消防栓处,李某某拿到毒品用于吸食。
24.2020年5月18日15时许,凌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徐培淇转账290元购买一个毒品套餐。徐培淇将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拿给到的毒品放在凌某某家楼下的消防栓里面,并将位置拍照后发给凌某某,凌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吸食。
25.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联系包某某购60克冰毒和400颗麻古。包某某带着毒品从长寿出发乘坐车辆到达陈某某位于丰都县**街道**一居民楼**的家中。陈某某接到毒品之后,安排被告人谭某某给包某某转账20000元,谭某某使用其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给包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陈某某拿出4900元的现金交给包某某,然后又使用支付宝给包某某转账6600元后,包某某离开。同日23时许,丰都县公安局在陈某某位于丰都县**街道**一居民楼**住处将陈某某、徐培淇抓获,在抓获陈某某时,陈某某将一大袋冰毒疑似物扔到窗外。民警对现场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60.07克。次日凌晨,丰都县公安局又将谭某某、江某某抓获,在谭某某的家中查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13.9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冰毒和麻古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盗窃罪
2020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培淇将陈某某微信零钱内的人民币6000元盗走,用于赌博输掉。
2020年5月18日陈某某、徐培淇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9日凌晨,谭某某、江某某、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徐培淇、易某某、江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245号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丰公(网监)检[2020]73号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培淇、易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甲基苯丙胺74克,且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甲基苯丙胺13.93克,且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培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培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易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谭某某、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且系毒品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培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培淇、易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永宝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徐培淇、易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大道**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和散页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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