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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赌博于2018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本人微信(昵称:“都好”,微信号:zhenjianguang7788134),建立了一个“新华书店1班限1元”的微信赌博交流群,组织他人在该微信群内进行“乐清麻将”赌博,并抽取群内赌博人员赢钱金额的1%作为头薪钱。该微信赌博群组建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共抽取头薪款至少32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及汇总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复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 随案移送手机壹部、光盘壹张。

4. 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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