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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市,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街道**幢**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18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健儿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在益阳发展文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均已判刑)作为下线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分别向文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提供网络六合彩赌博平台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和收取投注资金的银行账户,由文某某、陈某某、周某甲接受下线报单投注。被告人陈健儿共收取投注资金533万余元,其中:收取文某某投注资金215万余元,收取陈某某投注资金315万余元,收取周某甲投注资金3万元。

被告人陈健儿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冻结了被告人陈健儿涉案的银行账户资金26867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收支明细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方某某、黄某某、许某某、蔡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同案被告人文某某、陈某某、周某甲和被告人陈健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健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儿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53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健儿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健儿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健儿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健儿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健儿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个;

3.侦查机关补充移送的证据材料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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