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镇**村**号。2001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1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黄长路429号“德力油缸”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黄岩1****7的紫色电动车,后将该车销赃非法获利4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1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邱某某。
2.2020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台州市黄岩区总商会大厦东南边曾铣路29号“弘禹房产中介”店铺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赃物已无法追回。
3.2020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吾悦广场1号门电动车停放处,窃得被害人谢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赃物已无法追回。
4.2020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夏某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爱尚火锅店门口,窃得被害人范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粉色电动车,后将电动车销赃非法获利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087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范某某。
5.2020年11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夏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越翔网吧13号电脑桌处,趁被害人钱某某睡着之际,窃得钱某某放在身边的一部OPPO牌手机,后将该手机销赃非法获利26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85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钱某某。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黄岩宏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手机、一辆电动车以及现金13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身份信息、转让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朱坚强、刘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视频资料制作等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范某某、谢某某、徐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嫌疑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各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扒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伟玲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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