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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潘某某等诈骗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9********,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郭延军,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建长),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广文,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董一慧,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孙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孙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孙文等人经事先商量,由孙文注册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贷款业务,招募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人员,在未取得贷款发放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吉利钱包”APP网络放贷以收取手续费、服务费等理由骗取借款人财产,累计借款人员达5974余人次,共计非法获利6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快钱支付收款流水、商户网银收款明细、借款明细、工商登记信息、出入境信息、航班信息、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秦某某、陈某某、池某某、赵某甲、王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施某某、寿某某、柴某某、蒋某某、赵某乙、傅某某、王某乙、赵某丙、朱某某、屠某某、宋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孙文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孙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结伙设置套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兴峰

                              2020年3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孙文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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