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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8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田某某(系李某某的丈夫)得知后自浙江返回利川,并于2018年6月28日晚9时许带周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前往陈某某家找李某某未果。陈某某颜面受损,心生不满,遂产生了教训田某某的想法,于2018年7月7日10时许赶至田某某位于**镇**工厂的出租屋持菜刀将田明中右手臂砍伤。经利川市腾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廖某某、辛某某、冉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8]临鉴字第950号、[2019]临鉴字第2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健华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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