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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区**村**小组**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以可以帮助被害人罗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陈某使用多个微信号假扮多个不同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编造贷款前要交纳保证金等名目,骗得被害人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提供的账号转账。2019年4月18日至7月27日间,被告人陈某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向其转账共计85468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酒吧娱乐等个人花销。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银行流水记录、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5、电子数据;6、归案经过;7、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8、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媛媛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 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视听资料:光碟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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