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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执行);因盗窃于2019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因盗窃于2019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于2020年9月7日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中心大市场对面的佰特男装服装店,从该店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现金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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