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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号。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住四川省青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下午购毒人员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转账1096元,陈某某未交付毒品。2020年10月21日下午至2020年10月22日上午,申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要求购买毒品。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陈某某到达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景颐酒店8405号房间,申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750元,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让其购买冰毒后送至邛崃,并转账2200元(其中1800元用于购买冰毒)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被告人陈某某2200元后购买了一包1800元钱的冰毒,后于当日22时许坐出租车到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景颐酒店,并将该包冰毒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包冰毒分成2小包,给银某某一小包(净重0.465克),给申某某一小包(净重1.591克)。后陈某某、银某某、申某某被民警挡获,当场从银某某、申某某处查获冰毒2小包。

经鉴定:查获的2小包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检察官助理 石小虎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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