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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号。2016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9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凌晨,施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后,和吴某某(已判决)一起开车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车站附近与被告人陈某某见面。见面后,施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谈好毒品交易价格和数量后,将9000 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拿钱后驾车离开。不久后,陈某某返回**车站附近将一个装有冰毒的黑色塑料袋交给施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各自离开现场,施某某返回海南省昌江县家中后,对黑色塑料袋内的毒品冰毒进行称量,重量为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锦良

书 记 员:郑 珠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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