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址。因犯贩卖毒品,2019年11月7日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 年4 月17 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 月12 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项岩,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文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室指派。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26 日22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陈某乙家门口处,因与被害人陈某丙言语不合起争执,持一把黑色折叠刀刺伤被害人陈某丙胸部和身上三处,后被在场的村民和前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陈某丙因受伤先后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心卫生院、海南医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陈某丙被抢救和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6210.43元,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丙医疗费7000元。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丙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
2.书证:受案登记表、健康检查笔录、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海南省安宁医院疾病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发票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陈某甲、林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欧键微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现在海南省安宁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
3.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