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7********,满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四平市**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现住洮南市***小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承包洮南市民生小区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李某甲、安某甲、徐某甲、安某乙、李某乙、葛某某、王某甲、宋某某、丁某某、王某乙、徐某乙、贺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程某某、卜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姜某某21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1991元。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2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陈某某七日内支付所欠工资,陈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1月10日,陈某某偿还上述工人工资款845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陈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将上述工人工资清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甲、安某甲、徐某甲等21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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