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9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号。曾因流氓行为于1995年1月1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2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以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北街村府文巷13号的房产于2017年6月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执保377号案件查封,后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执1229号、(2018)浙0382民初3506号两案轮候查封。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隐瞒涉案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将该房产以188888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虞某某,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7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该处房产。后涉案房产拍卖得款25万,乐清市人民法院分配虞某某7354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村自建房出让合同、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房屋拍卖款分配方案、乐清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平面图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快递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海光
检察官助理 叶丽丽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