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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毛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路**街**号,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路**房**楼**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路。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1月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廖某某的儿子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廖某某让其侄子赖某某找关系花钱把赖某某“捞”出来(即办取保候审或判缓刑)。赖某某通过老板梁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在明知自己不认识公安机关的人、没有能力把赖某某“捞”出来的情况下,向赖某某称其可以把赖某某“捞”出来。陈某某随即把赖某某的事情告诉了毛某某,说赖某某的亲属愿意出钱把人“捞”出来,毛某某在明知赖某某涉嫌犯罪、自己和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干警的关系很一般、自己没有能力把赖某某“捞”出来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某表示自己有能力把赖某某“捞”出来,但需要钱操作。

后陈某某要赖某某付30万元钱给他作为“活动费”,因廖某某家经济紧张,赖某某就与陈某某讲好先付25万元钱给他。陈某某就将自己和毛某某的账号提供给了赖某某。赖某某在2019年6月13日用支付宝转账10万元钱给陈某某,廖某某在2019年6月14日、6月20日分两次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把15万元钱给了毛某某。陈某某没有将自己收了10万元钱的事告诉毛某某,只告诉毛某某赖某某亲戚先付15万元钱给他。毛某某收到钱后,向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杨某某提出能不能给赖某某办取保候审,杨某某当时就拒绝了。

陈某某把收的10万元钱用于日常开支,没有用于办理赖某某的事。

2019年1月21日,赖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因为事情没办成,赖某某多次催陈某某退钱,陈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29日,陈某某退了3万元钱给赖某某。陈某某多次叫毛某某把他收的15万元钱退出来,毛某某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未退。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2万,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截图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他人25万元、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芳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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