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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想、张某某等诈骗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想,,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90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运梅,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想、林运梅(系夫妻关系)、张某某共谋一起去骗钱,所骗得的钱,陈某想、林运梅与张某某按7:3分成。被告人陈某想首先购买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话卡和银行卡,并按各自职责进行分配,后到各地收集商家的商店名、经营范围、联系电话等信息,交由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拨打由阿年想提供的商家电话,冒充商家驻地武警或者消防人员向商家订购货物,取得商家信任后,再打电话向商家订指定的物资,并向商家提供由陈某想冒充的指定物资总经销商的电话号码。商家给陈某想打电话订购指定物资时,陈某想谎称没有指定物资,让商家直接联系厂家订货,并向商家提供由被告人林运梅冒充的厂家销售人员的电话号码。商家给林运梅打电话订购指定物资时,林运梅要求商家先打定金或者货款再发货,并要求商家将定金或者货款打到陈某想事先购买的银行卡上,并将银行卡号发给商家。商家向银行卡上转款后,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立即关闭所用的手机,电话卡停用一段时间,未消号再行使用。随即,由被告人陈某想将所骗得的款项取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银行卡停用一段时间,未冻结再行使用。

截止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在重庆、四川等多地实施诈骗,其中10次诈骗,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以(2019)川162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作了有罪判决,但仍遗漏多次诈骗未作判决,具体如下:

1 .2017年6 月25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使用1311821**** 、1325849**** 、1366724**** ,分别冒充遂宁永兴看守所武警中队工作人员、自热盒饭经销商、生产厂家,以购买野战拉练专用的自热盒饭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遂宁市人)1万元,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账户名陈新穴、账号6217995200******** 。 

2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使用1325849****、1366724****、0278228****,分别冒充采购、经销商,以以采购军用帐篷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广安区人)3.18万元,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账户名方溢、账号62179952 0009468**** 。

 3.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使用1368903**** 、0278270**** 、1532741****,分别冒充成都武警支队工作人员、采购军用帐篷、地垫生产厂家,以采购军用帐篷、地垫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成都市人)3.48万元 ,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账户名吴明旭、账号52215052000******** 。 

4.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使用1325849**** 、1370804**** 、0275189**** 、1329654****,分别冒充华蓥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帐篷经销商、生产厂家,以购买军需帐篷为由,骗取被害人董 某(华蓥市人)1.56万元 ,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账户名方溢、卡号62179952000******** 。 

5.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使用1598284**** 、1370804**** 、0875189**** ,分别冒充桑园部队工作人员、军需帐篷、文具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以购买军需帐篷、文具为由,骗取被害人赖某某(成都市人)6万元,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账户名方溢、卡号 62179952000******** 。 

手机号码1311821****、0278270**** 、1532741****在已判决的对唐某实施诈骗中使用;1366724**** 在已判决的对李某某实施诈骗中使用;1329654**** 在已判决的对刘某某实施诈骗中使用;0275189****在已判决的对刘某某实施诈骗中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共谋后,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5.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林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林运梅被动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诈骗,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林运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林运梅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世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想、张某某在押于邻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林运梅在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十八份;换押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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