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永顺县,住永顺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17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4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次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在永顺县**镇境内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桥边,并利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卷闸门撬开,偷走店内的三台智能手机、各类香烟82包以及现金人民币70余元。后陈某某将香烟、手机分别以400元和6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具体身份不详),并将非法所得用于日常开销。经永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308.66元。
2、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医院附近,并利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超市卷闸门撬开,偷走店内现金人民币2118元钱、香烟4条零8包。后陈某某将偷来的四条零8包烟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并将非法所得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9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顺县**路附近被河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9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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