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曾因犯罪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院批准逮捕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14日补查结束后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在织金县**乡**村**组盗窃村民陈某某家黄公牛一头,将牛运输到安顺市平坝县卖给杨某乙,成交价15380元,当天得款5380元,余款10000元由于牛生病,所以没有支付。经估价陈某某被盗的耕牛价值18000元。

2.2020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织金县中寨镇石龙村刘某某、张某某家的圈门均没有上锁,陈某就打开刘某某、张某某家的圈门牵走了两头水母牛。当日凌晨3许,被告人陈某将两头牛运到贵阳市花溪区牛马市场卖给龙某某,得款24300元。被告人陈某的父亲陈国太代陈某将24300元钱退还龙某某并与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达成协议,补偿了刘某某、张某某找牛产生的经济损失18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估价,被害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家被盗的两头耕牛每一头的价值为15000元至16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三头牛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和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提取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2013)黔六枝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何某某、汪某某、杨某甲、郭某某、褚某甲、褚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估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三头,价值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罗兴旺

                              检察官助理 冯仁亮

                              2020年9月4

                                  

附件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