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吕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十五叔,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五队38号,因涉嫌盗窃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9月27日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27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2020年1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谭某(已判刑)、宁某某(已判刑)在广西玉林市兴业县的鸣峨村密谋来陕西、山西盗窃。次日下午三人驾驶谭某的银色别克轿车来到孝义市城区,在二手摩托车市场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伺机作案。2008年8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银色别克轿车,谭某、宁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孝义市迎宾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寻找作案目标。谭某、宁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郭某甲从该银行提出一袋现金(内装100万元)放于白色越野车内后驾车离开,二人驾驶摩托车尾随至孝义市工商银行三贤路储蓄所外,周某某、郭某甲相继离开车辆后未锁车,谭某趁机将周某某车内一袋现金盗走后速离现场,然后在陈某的接应下三人携款连夜驾车逃回广西。被告人陈某分得赃款24万元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郭某甲、郭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及已决同案犯谭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锋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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