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陈某召,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鸣山,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北京市丰台区**里**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晓昆,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王某某、梁晓昆、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浙江省瑞安市成立西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并召集了陈某乙、涂某甲、涂某乙、徐某甲、余某某、陈某丙、方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策划成立审核部、财务部、会计部、催收部等部门,采取“七天贷”的形式,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以收取“砍头息”、“展期费”、“提额费”、“推介费”、“逾期费”等名义欺骗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不断垒高债务,无法偿还。后又通过外包专业催讨公司,采用威胁、滋扰等软暴力,对被害人实施强行催收,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2018年1月,该恶势力形成犯罪集团后,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等人在北京成立的中京**(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与陈某甲商定利益分成,由中京公司为**公司专门负责催收债务,并收取催回款的13%作为佣金。在中京公司催讨过程中,由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统筹催讨运作;由被告人王某某、梁晓昆作为催收组组长负责与陈某乙、涂某甲等**公司财务放款人员对接和购买电话催收设备、电话轰炸机、“呼死你”软件、电话卡等物品,并安排中京公司催收员进行催收。在催收过成中,被告人王某某、梁晓昆等人采用谩骂侮辱、发送暴力催收视频、威胁上门暴力催收、通过催收设备爆被害人手机通讯录等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徐某乙等人及其亲戚朋友进行催讨,致使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迫于压力只能偿还远超本金数倍的债务。
现查实,中京公司催收了2800余名被害人,并催回650余万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84万余元人民币;梁晓昆于2018年4月退出中京公司时,其担任催收组长共计催回167万余元人民币,并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甲明知中京公司为他人实施软暴力催收,仍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30486********)提供给中京公司使用,让其用于中京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及与创世**公司之间催收佣金往来转账。经查,该卡涉及催收佣金39万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雷鸣山家属帮雷鸣山退赃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晓昆家属帮梁晓昆退赃5.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65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梁晓昆敲诈勒索他人16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袁某甲敲诈勒索他人39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涂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乙、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王某某、梁晓昆、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王某某、梁晓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滋扰,强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某甲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以陈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涉恶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陈某召、雷鸣山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梁晓昆、袁某甲是从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永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召、袁某甲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梁晓昆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雷鸣山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12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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