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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2********,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宿州市桥区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内科楼一楼出院登记窗口处,趁正在给家人办理出院手续的金某某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盗走OPPO手机一部。经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及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牛芬晓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陆拾页及补查材料壹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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