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小二娃,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花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智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武鹏、张智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经常纠集被告人秦某某、武鹏、张智智等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方式,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为首要分子,秦某某、武鹏、张智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秦某某夫妻俩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水果批发市场自己家中、毕节市工会宿舍楼上、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安路范某某家房子内开设麻将馆,提供麻将机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陈某、秦某某、武鹏、张智智、范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范某乙等人在麻将馆内以1万元钱每天100元或者200元的利息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
二、非法拘禁罪
(一)被害人王某某在江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麻将馆内以1万元钱每天200元的利息分别向江某某及被告人秦某某借了5000元、2万元钱用于赌博,之后王某某未及时还钱给江某某、秦某某,被告人陈某便发短信威胁王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江某某与其丈夫段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大众水汇洗澡,段某某看见王某某后,打电话告知江某某,江某某又打电话告知秦某某,秦某某、陈某及被告人武鹏、张智智等人便赶到大众水汇,武鹏、张智智到换衣间找到王某某后,武鹏打了王某某两耳光,被段某某劝住,后武鹏、张智智、秦某某将王某某喊到陈某驾驶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上,对王某某实施控制,并由陈某开车从大众水汇出发,经环城路、六洞桥、水西大道、关水路、工业大道、青龙山一号隧道,最后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市西派出所门口。途中,秦某某、陈某、武鹏多次辱骂、恐吓、殴打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写10万元的借条给他们,王某某无奈之下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秦某某,秦某某等人要求王某某找王某甲担保,后王某甲前来市西派出所门口为王某某担保10万元,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秦某某,并用其公司营业执照给秦某某作为抵押,王某某才得以离开。王某某被非法拘禁两三个小时。
(二)2017年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乙打电话向被告人秦某某借钱,秦某某同意之后于当日与被告人陈某一起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关门山隧道处以1万元每天200元利息借了2万元给王某乙,后王某乙欠秦某某6800元的利息未及时归还。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秦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遇到王某乙,便打电话告知陈某,陈某和被告人武鹏及一名年轻男子(另案处理)驾车赶到现场之后,对王某乙实施辱骂、殴打,并将王某乙带上车拖到碧阳湖边,秦某某、陈某继续殴打、威胁王某乙,陈某称王某乙不还钱就把王某乙丢进碧阳湖里,王某乙心里害怕陈某等人,无奈之下只好打电话给其妻子付某某,付某某赶到碧阳湖拿了几千元钱给陈某之后,王某乙才得以离开。
(三)被害人王某丙在被告人秦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向秦某某借钱用于赌博,后因利息过高无法归还。2017年3月 31日,被告人武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水西大道找到王某丙及其朋友,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秦某某,陈某、秦某某带着武鹏、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后,陈某、武鹏等人持刀威胁、辱骂王某丙,陈某称王某丙如果不还钱,就将王某丙及其朋友带到山上去,王某丙因惧怕陈某等人,同意将其新购买的现代新胜述越野车抵押给陈某,后陈某叫朋友张某某到顺达驾校将王某丙的车收下,王某丙把用车抵押的钱还给陈某之后才得以离开。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2月初的一天,秦某某和江某某因开麻将馆产生竞争,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2017年2月9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武鹏、张智智等人驾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秦某某、陈某开设的麻将馆内出发,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龙景苑A栋一单元2105室江某某开的麻将馆楼下,陈某从车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锤子交给张智智,由张智智、武鹏带着几个小青年将龙景苑A栋一单元2105室房门砸坏后,武鹏、张智智等人逃离现场。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被告人陈某、秦某某、武鹏、张智智等人还实施了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年初,梁某某在被告人秦某某开设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水果批发市场内的麻将馆里赌博,并以1万元每天200元利息向被告人秦某某借了2万元钱用于赌博,后因利息过高,无法及时归还。2017年4、5月份的时候,梁某某在毕节十小给其子女开家长会时,被告人陈某、秦某某、武鹏等人赶到毕节十小将梁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火葬场附近,陈某、秦某某威胁梁某某如果不还钱是走不了的,要求梁某某连本带利归还5万元,梁某某同意连本带息归还秦某某、陈某3万元,陈某、秦某某同意之后要求梁某某的亲戚余某某、罗某某夫妻出面担保,后罗某某赶到火葬场附近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的名字之后梁某某才得以离开。
(二)周某某在江某某开的麻将馆内向被告人秦某某借钱,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期间,被告人秦某某、陈某、武鹏、张智智及陈某甲等人到周某某的女儿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联通大道经营的仔仔酷童装店内,与陈某某争吵,阻止客人买东西,陈某甲还提出如果不还钱就给仔仔酷童装店贴大字报,之后仔仔酷童装店被贴“仔仔裤老板周清怀欠债不还不要脸”内容的大字报,后武鹏用手机对大字报进行录像,并上传到快手APP和微信朋友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两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秦某某、武鹏、张智智的供述与辩解;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智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秦某某、武鹏、张智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方式,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多次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14条、第1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开设赌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鹏、张智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武鹏、张智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张智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张智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菊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鹏、张智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光盘78张。
3.扣押财物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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