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公司宿舍**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被害人孟某某在海南省迎宾馆将车牌号为琼Cl****本田奥德赛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帮忙修车,后孟某某多次询问陈某某还车。2014年3月,陈某某将该本田奥德赛汽车过户至其名下。2014年8月,陈某某未经孟某某同意,虚构事实,以其所有的名义将该车以9万元卖给王某甲。陈某某将所得的9万元全部用于自身花销,该车至今仍未归还孟某某。经鉴定,奥德赛轿车价值为59850元。
2.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声称可以帮王某乙在海口市美兰区**小区的房子装修,同年2月26日、3月22日、4月14日,王某乙先后三次以装修费的名义向陈某某转账共计12.5万元。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实,仅将其中4 万元用于装修费及瓷砖定金,骗取剩下8.5万元全部用于自身花销。
3.2013年12月,出于朋友信任,冯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将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过户到海南方便使用。2014年初,陈某某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2014年底,陈某某未经冯某某同意,虚构事实将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荆某某。陈某某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自身花销,该车至今仍未归还冯某某。经鉴定,该雪铁龙轿车价值为32032元。
2019年11月8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明珠广场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荆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孟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万元,全部用于自身花销,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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