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张洋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住天津市**村停车场。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沧州市**港**宿舍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7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沧州市**港**煤场。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案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洋洋、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7年9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给被告人胡某某,共计约1.5克。
2.2018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黄骅港**公司打出租车去往天津滨海新区被告人陈某某住处。胡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陈某某手里购买了两袋冰毒,大约1.2克,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1200元。李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在陈某某手里购买了一袋冰毒,大约0.6克左右,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600元。
3.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大约0.5克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500元。陈某某将该冰毒伪装后放到塘沽通黄骅港的公交车上,李某某在黄骅港将伪装后的冰毒在公交车上取走。
4.201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张洋洋与陈某某驾驶津Q*****号蓝色荣威轿车从天津滨海新区到黄骅港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大约1.5克冰毒,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1400元。
5.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以55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大约0.7克冰毒,胡某某微信转账给陈某某550元。陈某某通过将冰毒伪装后放到塘沽通黄骅港公交车的方式将冰毒交到胡某某的手里。
6.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大约0.5克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500元。陈某某通过将冰毒伪装后放到塘沽通黄骅港公交车的方式将冰毒交到李某某的手里。
7.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购买冰毒,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大约0.7克冰毒,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500元。陈某某指使张洋洋将冰毒伪装后放到塘沽通黄骅港的客车上,胡某某后在黄骅港客车上将伪装后的冰毒取走。
8.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一袋冰毒,大约0.3克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300元。陈某某将冰毒用药盒伪装后放到塘沽通黄骅港的公交车上,胡某某在黄骅港将伪装后的冰毒取走。
9.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一袋冰毒。后陈某某指使张洋洋在天津“一哥”(具体身份不详)处拿1克多冰毒,将其中约0.4克冰毒用药盒伪装后放到塘沽通黄骅港的公交车上,李某某在黄骅港将伪装后的冰毒取走。
10自2018年5月初以来,被告人张洋洋多次在被告人陈某某处以450元每袋的价格购买冰毒,之后其以550元每袋的价格卖给“萍姐”(具体身份不详),每袋冰毒约0.5克,共计卖给了“萍姐”(具体身份不详)约5克冰毒。
11.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住处查获116粒红色片剂、2粒绿色片剂,经称重净重11.09646克。经检验,查获片剂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3月15日过了两三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黄骅港海之缘宾馆开房间后,张某甲(行政处罚)将一个女子(具体身份不详)给胡某某送过去,胡某某先后容留张某甲与该女子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1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黄骅港港城宾馆开房间后,张某甲去宾馆内找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容留张某甲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3.2018年5月1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黄骅港港城宾馆开房间之后,通过微信联系了李某甲(行政处罚)包夜,后容留李某甲在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3.证人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张洋洋、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洋洋、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蕾
闫文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洋洋、胡某某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港**煤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李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张某乙、崔某某。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vivo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随卷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查获的116颗红色片剂、2颗绿色片剂保管在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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