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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201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6月1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闲逛至雨城区少年宫路118号捷达通讯店铺,以购买手机为由进店挑选手机,并趁店铺老板叶某某弯身给手机充电时,将放置玻璃货柜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 5pro(8+128G)手机、一部黑色VIVO S5(8+128G)手机、一部二手金色苹果XS max(64G)、一部二手红色苹果11(64G)盗走。被告人陈某逃至雨城区碧峰峡路23号一手机修理铺时,将当天盗窃的红色苹果11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销售,另外三部手机放置其居住的家中卧室床厢抽屉内。

2020年3月9日,经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四部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11850元。2020年3月13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将四部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叶某某。

综上,被告人陈某盗窃涉案金额为11850元,被告人陈某将盗得的一部手机变卖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20年2月25日10时许,侦查机关在雨城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焰

检察官助理:朱明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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