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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泽栋,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组**号,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区**栋**号商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蓝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陈某某、陈 某某将电动车骑至呈贡区斗南地铁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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